广州婚姻家事律师

-陈颖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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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、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条件

添加时间:2018年12月16日 来源: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  http://www.szyclxfls.com/
 

  在实践中有的合法继承人愿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、有的则放弃继承,但不管接受或者放弃都要有一定的形式。

  我国《继承法》第25条规定:“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。”

  一、明示的形式。

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,只能用书面或口头明确的意思表示,这叫明示。

  二、默示的形式。

  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则视为接受继承,这叫默示。

  我国《继承法》第25条2款规定:"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责任。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。

  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接受、放弃继承或遗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一、必须在继承开始后进行;

  二、不得附条件和期限;

  三、必须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民进行;

  四、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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